案例 | 職工借調(diào)期間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dān)?

時(shí)間(jiān):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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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下,職工的用人單位隻有一個。在職工發生工傷後 ,應由用人單位也就是與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如果遇到特殊的用工情況,工傷保險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接下來,跟歡創(chuàng)小編(biān)一起看看吧~

案情簡介

周女士是一家酒店的服務人員,2021年上半年因受疫情影響,酒店的生意基本停滞。爲瞭控制人工成本,該酒店與周女士、某商超企業達成借調協議,将周女士借調至該商超企業上班。10月中旬,周女士在工作期間受傷,但是酒店和商超企業都不願爲她申請工傷認定。周女士想知道,自己受到的工傷事故傷害,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shāng)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bìng)、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bàn)機構辦(bàn)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dān)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dān)位承擔(dān)。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bǔ)償辦(bàn)法。

企業破産(chǎn)的,在破産(chǎn)清算時依法撥(bō)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爲工傷。本案中,周女士原是酒店服務人員,被借調至商超企業工作,這種工作模式並(bìng)不改變(biàn)員工的勞動關系歸屬,換言之,周女士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還是酒店,隻是周某被借調至商超企業工作而已。

所以,如果周女士發生的事故傷害屬於法律規定可認定爲工傷的情況,那麽就應當由周女士所屬單位即酒店爲她申請工傷認定,商超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果酒店沒有在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内爲周某申請工傷認定,周女士也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 

結論

周女士可以先自行申報工傷,確實屬於工傷的,應當由酒店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相關問題:

1、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是否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cán)補(bǔ)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就業時多次發生工傷,應當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傷殘等級分别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與用人單(dān)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争議如何處(chù)理?

職工與用人單(dān)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争議,按照處(chù)理勞動争議的有關規定處(ch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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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lái)源 :中國(guó)工傷保險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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