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和合作公司,是否存在勞動(dòng)關(guān)系?

時(shí)間(jiān):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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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直播時代,傳統行業産業結構疊代升級,用人單位的管理模式也随之變化,簽約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接下來,請大家一起跟歡創小編看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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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1月10日,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王某簽訂瞭(le)一份直播合作協議。協議中約定王某擔任該公司主播,每月直播天數不少於26天,每天直播時長不少於8小時,直播平台的更換與否由公司決定,直播時段與直播内容需配合公司運營安排;公司有權對王某的全部演藝直播行爲提出意見,進行監督並(bìng)督促改正;公司有權根據平台政策的變化、直播市場變化等,決定和更改主播分成比例等;協議履行期間,王某必須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

合同簽訂後,王某在公司的安排下從事網絡直播活動。2023年4月,王某因公司拖欠勞動報(bào)酬離開公司,向當地新就業形态勞動争議調解中心提出調解申請,主張公司應支付拖欠的工資,並(bìng)支付經濟補償。

調解過程中,公司提交瞭一份主播工資明細表,其中顯示主播的工資構成包括保底工資、提成、周冠進步獎勵、進步獎等。該(gāi)公司提供的證據還顯示,公司經營範(fàn)圍包括網上視頻服務等。

處理結果

經過多次調(diào)解,雙方達(dá)成調(diào)解協議,公司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資18000元。

法律依據

本案中,公司應支付工資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一方給付報(bào)酬所形成的具有經濟、人身從(cóng)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

本案中 ,雙方存在勞動(dòng)關(guān)系。

從管理方式上看

公司對王某進行勞動管理。根據雙方協議約定,公司對王某的網絡直播演藝活動中涉及平台、内容、時長、時段等在内的各要素都有權進行安排 ,也有權對王某的演藝直播行爲進行監督並(bìng)督促改正;王某全面服從公司對其工作的安排,包括但不限於(yú)更換直播平台等;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王某必須遵守公司的各項具體管理制度。

由此可見,公司對王某實施瞭(le)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行爲,王某對公司具有人身從(cóng)屬性。

從收入分配上看

根據雙方約定,王某進行直播演藝形成的分成收益需按照公司規定的比例和方式進行分配,王某對相關收益無自主決定權。公司主播的工資構成包括保底工資、提成、周冠進步獎勵、進步獎等。這些都表明,王某獲得的收益來源於(yú)該公司根據直播收益情況發放的提成、獎勵工資,而非他因演藝本身獲得的觀衆打賞。因此,應當認定公司向王某支付的是勞動報(bào)酬。

從工作内容上看

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網上視頻服務,王某從(cóng)事的網絡直播活動屬於(yú)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

綜合上述因素可以看出,王某與公司之間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 

歡創人力說

近年來,依托互聯網的勞動用工形式日益複雜多樣,導緻相關案件的調解難度加大。在工作中,人社部門要在妥善處理争議的同時,及時指導企業規範勞動用工,能夠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指導企業依法爲符合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要加大巡查監管力度,督促企業完善制度規則,根據不同崗位、不同職責訂立合同;要暢通咨詢、投訴渠道,及時受理勞動争議案件,切實保障新就業形态勞動者的權益。 

案例來源勞動午報、中工網、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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