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hòu),工作微信要留給(gěi)公司嗎?
時(shí)間(jiān):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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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一位職工在離職時,與用人方發生瞭(le)微信賬号歸屬糾紛,#離職時公司要求留下微信#話題登上微博熱搜,激起網友熱議。大家與歡創小編(biān)一起來看看,究竟是怎麽回事~
事件回顧:公司提供微信賬号,員工私自納爲己用
2017年8月,廣州A公司通過在職員工袁某登記的手機号,注冊瞭(le)一個用於工作的微信賬号,並(bìng)提供給不同員工使用。2017年11月開始,該賬号由員工劉某使用並(bìng)做實名認證。
2021年,劉某擅自更換瞭(le)該賬号的微信号,並(bìng)變更昵稱爲自己的名字。A公司發現後,要求劉某立即停止使用該賬号並(bìng)解除實名認證,劉某拒絕。
2021年10月,A公司以其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爲由,與劉某解除勞動(dòng)合同,要求其返還工作手機電(diàn)話卡以及工作微信賬号。
法院判決:員工做法不具有正當性
庭審中,A公司稱,案涉微信賬号是爲方便聯系客戶而注冊設立的,現劉某私自更改賬号信息,並(bìng)歸至自身名下拒不返還,嚴重侵犯其對案涉賬号享有的使用權益。請求法院判令劉某返還賬号,解除實名認證,配合公司變更微信号密碼及重新綁(bǎng)定到指定的手機号。
劉某辯稱,該賬号是雖是公司交付使用,但自己已實名認證並(bìng)綁定瞭(le)銀行卡,且添加瞭(le)親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A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亦是自己努力所得,且雙方並(bìng)未簽署協議約定微信賬号歸公司所有。
法院認爲,A公司主張案涉微信賬号爲工作号,有一定的事實依據。雖然《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約定瞭(le)微信使用權屬於(yú)初始申請注冊人。但在本案中,初始申請注冊人袁某注冊案涉微信賬号是代表A公司的職務行爲,因該職務行爲所産生的權利義務應由A公司享有、承擔,因此A公司對涉案微信賬号享有使用權益,以及因使用該工作微信賬号進行商業活動所享有的财産利益。劉某所添加的客戶信息屬於(yú)工作成果,應歸屬於(yú)A公司。 此外,劉某超出工作範圍使用微信賬号的行爲無法律和合同依據,主觀上存在過錯,繼續使用涉案賬号的行爲将損害A公司的财産性權益。
綜上,法院認定劉某的行爲侵犯瞭(le)A公司就案涉賬号享有的虛拟财産權益。判決劉某應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賬号,向A公司返還該賬号、解除實名認證,並(bìng)配合A公司換綁至指定的手機号。
法官說法:提前做好約定,避免“争奪戰”
經辦法官表示,目前,法律法規並(bìng)沒有對虛拟财産的各類權益問題以正面確(què)權的方式予以規定,就虛拟财産權益而言,需通過查實财産的生成和實際利用活動來探究究竟哪一方更有資格獲得财産,從而正面確(què)認哪些利益相關方享有對虛拟财産的占用、使用等财産性權益。在本案中,A公司是否享有财産性權益,是從微信賬号的産生、注冊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觀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後作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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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網友認爲,既然是自己的私人微信,就不應該留給公司;有一部網友表示理解,可以先跟客戶說明情況,再把客戶資源轉移至公司賬号,畢(bì)竟“萬事留一線,日後好相見”;還有網友從(cóng)專業角度分析:

歡創小編認爲,爲瞭(le)避免微信賬号的争議,公司方面應當使用公司名下手機号碼注冊微信号或企業微信号,在員工入職時應在勞動合同或相關合同中明確(què)約定微信賬号的歸屬問題;員工方面應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同時做到公私分離,避免不當使用帶來麻煩。
資訊來源:廣東工會融媒體中心;綜合錦觀新聞、廣州互聯網法院、新浪微博、網友評論,由歡創(chuàng)小編(biā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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