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公司裁員,勞動(dòng)者不簽離職協議怎麽辦(bàn)?

時(shí)間(jiān):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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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經營困難被迫裁員,作爲公司員工就不得不接收“被安排”的命運,但並(bìng)不意味著(zhe)公司裁員就應當犧牲員工的合法權益,如果遇到裁員潮,勞動者應該怎麽辦?勞動者不簽離職協議,公司應該怎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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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顧

2015年5月11日,四川某公司與嚴某簽訂(dìng)《勞動(dòng)合同書》,約定嚴某工作職位爲客戶服務專員等。2021年5月11日,雙方簽訂(dìng)《無固定期限勞動(dòng)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爲無固定期限,嚴某工作崗位爲商務專員等。

因公司經營困難需要裁員 ,2023年5月17日,該公司負責人員葉某某向嚴某發送微信 ,請她到公司辦(bàn)理離職手續,離職日期爲5月18日。嚴某提出,結清工資、提成及一個月的賠償金,就到公司把字簽瞭(le)。葉某某表示,公司就是沒有足夠資金。

2023年6月7日,嚴某向成都市青羊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提出補(bǔ)償(cháng)請求。同年9月11日該委作出《超期未審結案件證明》。嚴某遂起訴至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

公司辯稱:

公司因經營困難,已多次召開員工大會溝通裁員事宜,也起草瞭(le)離職協議,當(dāng)時和嚴某同批次裁員的還有其他18名員工,但嚴某不同意裁員方案,在收到離職協議後不接受離職協議内容。

小嚴稱:

此前公司召開員工大會僅通報瞭(le)經營困難及降薪事項,均未提及裁員,直到2023年5月17日被通知離職。嚴某主張的提成系2022年度提成,該公司予以確(què)認。該公司沒有工會,其針對嚴某的裁員也未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法院審判

法院認爲,本案的争議焦點爲: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是否系違法解除;四川某公司應否向嚴某支付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及提成。結合2023年5月17日該公司負責人員葉某某告知嚴某前往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後,嚴某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並(bìng)未提出異議,可以認定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爲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緻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並(bìng)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五條規定,四川某公司應向嚴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裁判結果

嚴某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間平均應發工資爲968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四川某公司應向嚴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82280元。對於(yú)嚴某主張的2022年度提成10957.75元,因該公司做出的《支付事項》已予以明確(què),故四川某公司應按《支付事項》載明的事項向嚴某支付 2022年度的提成10957.75元。關於(yú)工資及未休年休假工資 。法院認爲,因四川某公司對嚴某訴請的2022年9月、10月工資5110.57元、未休年休假工資3379.29元無異議,法院對嚴某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

法官說法

本案體現瞭(le)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堅實保護。勞動者有權獲得合法的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以及應得的提成。企業因經營困難而裁員時,應依法進行,尊重勞動者權益,避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進行經濟性裁員非職工的過錯,也非職工本身的原因,因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員的,被告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增強法律意識,瞭(le)解自身權益,並(bìng)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維權。企業也應加強法律風險防範,規範用工管理 ,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通過本案,我們呼籲全社會共同關注勞動權益保護,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實現企業與勞動者的共赢。

歡創人力說

關於(yú)解雇,這些事兒(ér)你得知道!

對勞動者而言

1.拒絕(jué)接受口頭(tóu)解雇通知 。

由於(yú)口頭通知的内容難以被證實 ,勞動者若輕信口頭通知,不再出勤,容易陷入“被曠工解雇”的境地。勞動者應要求用人單(dān)位出具書面的解雇通知,若單(dān)位拒絕,勞動者可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對被解雇的過程進行固定。

2.審查解雇通知的内容一般的解雇通知應包括以下内容 :解雇的意思表示、解雇的理由、最後出勤時間、薪資的結算等 ,同時應當加蓋單(dān)位公章或者單(dān)位負責人簽名等;若缺失必要的内容,勞動者應要求用人單(dān)位補(bǔ)正。

3.確認解雇通知的發出主體解除勞動關系爲單位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一般人員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不具有相應職權。因此勞動者在收到非人事部門的解雇通知時,應當及時向人事部門進行確認,並用錄音 、錄像等形式固定確認的過程。 

對用人單位而言

1.避免發出口頭解雇通知

口頭解雇通知往往未經深思熟慮,無論是内容還是形式上都可能存在欠缺;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解雇勞動者的事實和理由承擔(dān)舉證責任,若用人單位舉證不能,會承擔(dān)違法解除的法律責任,而口頭解雇通知就是用人單位舉證中的隐患。

2.固定解雇通知的送達(dá)過程解雇通知送達(dá)的時間是判斷何時解除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而用人單位需對解雇的時間進行舉證。若用人單位當面向勞動者送達(dá)解雇通知,應要求勞動者進行簽收,若勞動者拒絕簽字,應用錄音、錄像等手段進行固定;若用人單位以郵寄、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途徑送達(dá),應有證據證明收件地址和接收消息的手機号、微信号屬於(yú)勞動者且能夠被勞動者簽收。

3.完善公章保管制度公司公章是代表公司處(chù)理内外部事務的憑證,蓋瞭(le)公章的文件應當先推定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因此,公司應制定嚴格的公章使用和保管制度,避免員工有機會違規、私自使用公章。

4.完善設備(bèi)監管制度現代辦(bàn)公條件下,一般使用打印機、複印機等設備(bèi)形成相關文件。有條件的公司可以設置刷卡器等工具保存員工使用上述設備(bèi)的記錄,以便在發生争議時,有迹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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