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員工放棄社保,企業被判承擔(dān)40%補(bǔ)繳滞納金

時(shí)間(jiān):2024-10-21

浏覽(lǎn): 6110

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這不僅關乎員工的權益保障,也涉及企業的合規經營。然而,近期一則法院判決引起瞭(le)廣泛關注:一名員工自願放棄社保 ,企業不僅需要補(bǔ)繳社保費,還要負擔40%補(bǔ)繳産生的滞納金和利息。這一案例給企業敲響瞭(le)警鍾,我們一起來看看。

案例分析0.jpg 

案情回顧:

趙某於(yú)2007年5月入職廣東某陶瓷公司,從事陶瓷行業生産(chǎn)工作。

2009年3月1日,公司向趙某發出《關於(yú)參加社會保險的告知書》,告知趙某於(yú)2009年3月1日前到公司行政部辦(bàn)理參保手續。同日,趙某向公司發出《申請書》,告知因家庭經濟原因,自願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承諾不追究公司不購買社會保險的所有法律責任。

2010年12月28日,公司向趙某發出《關於(yú)參加社會保險的告知書》,告知趙某於(yú)2011年1月15日前到公司行政部辦(bàn)理參保手續;同日 ,趙某向公司發出《申請書》,告知因家庭經濟原因,自願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承諾不追究公司不購買社會保險的所有法律責任 。

2021年4月10日,公司與趙某簽訂(dìng)《協商解除勞動(dòng)合同協議書》。

離職後,趙某投訴公司未繳社保,經稅務部門責令,公司爲趙某補(bǔ)繳瞭(le)2007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合計143563.6元。因補(bǔ)繳社會保險費産生滞納金、利息合計67154.49元,其中公司已支付滞納金、利息合計62262.74元,趙某已支付個人部分利息4891.75元。

2023年1月7日,公司申請仲裁要求趙某承擔補(bǔ)繳的滞納金,仲裁委以公司的仲裁請求不屬於(yú)勞動人事争議處理範圍,不符合受理條件爲由,決定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 ,本案系社會保險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對於(y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是法定的義務和責任,並(bìng)不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合意而被免除,雙方無權對是否建立社會保險關系以及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予以協商變更。

趙某作爲勞動者自願不參加社會保險、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作爲用人單位明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屬於(yú)法定義務卻放任同意趙某不參加社會保險 ,雙方對於(yú)未繳納社會保險均存在過錯,並(bìng)因此導緻在補繳社會保險費用過程中産生滞納金、利息67154.49元,雙方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滞納金及利息承擔責任。

根據雙方的過錯(cuò)程度,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趙某承擔(dān)60%的責任,公司承擔(dān)40%的責任 ,即趙某應承擔(dān)滞納金及利息40292.69元(67154.49元×60%),公司應承擔(dān)滞納金及利息26861.8元(67154.49元×40%)。因公司已支付滞納金、利息合計62262.74元,趙某已支付個人部分利息4891.75元 ,趙某應将其負擔(dān)的滞納金及利息35400.94元(62262.74元-26861.8元)返還公司。

綜上 ,一審判決如下:趙某於(yú)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還因補(bǔ)繳社會保險費而産生的滞納金、利息35400.94元。

趙(zhào)某不服,提起上訴(sù),理由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明確瞭(le)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法定義務。因此,關於(yú)不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無效。

2、社會保險滞納金是行政機關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一種處罰措施,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時所産生的滞納金應由用人單位承擔。《關於(yú)辦(bàn)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補繳業務的工作指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補繳養老保險費應按規定的繳費比例各自承擔補繳金額,補繳所需的利息和滞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

3、我已於(yú)2023年3月辦(bàn)理退休,已失去收入來源,僅靠退休金維持生活,已無能力繳納本不該自己繳納的巨額滞納金。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爲 ,二審的争議焦點爲雙方應如何承擔補(bǔ)繳社會保險費産(chǎn)生的滞納金損失。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屬於(yú)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皆應履行。趙某稱《關於(yú)參(cān)加社會保險的告知書》《申請書》是公司要求其簽署,但其未能舉證予以證明。故本院認定趙某決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系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趙某作爲勞動者決定不繳納社會保險,公司作爲用人單位明知繳納社會保險屬於(yú)法定義務卻放任同意趙某不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對於(yú)未繳納社會保險均存在過錯,並(bìng)因此導緻在補繳社會保險費用過程中産生滞納金,該滞納金屬於(yú)因未繳納社會保險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要求趙某返還合理有據。

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綜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趙某對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産生的滞納金承擔60%的責任、公司承擔40%的責任並(bìng)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趙某關於(yú)其無需承擔滞納金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jué)如下:駁(bó)回上訴,維持原判。

歡創人力說:

本案的核心在於(yú),即使員工自願放棄社保,企業也不能免除其法定的社保繳納義務。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責任,這種責任不能通過雙方的協商來免除。企業必須依法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任何形式的放棄聲明都不能成爲逃避法定義務的理由。同時,這也提醒瞭(le)員工,雖然可能因爲短期經濟壓力而選擇放棄社保,但長期來看,這将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号:(2024)粵(yuè)06民終(zhōng)2679号

歡迎留言

提示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