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dòng)合同常見 8 個(gè)誤區,企業一定要規避!
時(shí)間(jiān):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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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每個公司必走的流程。
但在實務操作中,很多公司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很容易就會忽略一些細節事項 ,看似沒問題,但如果處理不當,很容易就會引起勞動争議。

今天我們就來盤點一下勞動合同訂立時的一些“坑”。
1、約定“不繳納社保”
案例:趙某在 A 公司從事保潔員一職,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A公司不爲趙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每個月補償 300 元随工資支付給趙某”。
分析:從員工角度來說,是爲瞭到手工資多一些;從企業角度來考慮,是爲瞭減少成本。但無論是從什麽角度考慮,是誰提出來的,這種約定都是無效的。單位爲個人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強制性的,不能因爲約定而免除。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約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
案例:王女士入職某培訓公司,擔任助理一職,入職時簽署的勞動合同中約定“遲到或早退 30 分鍾以上,扣除半天工資,遲到 3 小時以上扣除一天工資”。
分析:一般情況下,員工遲到早退,企業可以不予支付相應時間段内的工資,但遲到幾分鍾即扣除當天工資的條款一般會被認定爲免除單位義務、加重員工責任,因此無效。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普通用人單位不具有罰款權,罰款權應由行政機關或國家執法機關行使。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對勞動者施行經濟罰款。
3、約定“離職需支付違約金”
案例:某機械生産公司,員工流失比較嚴重,爲瞭留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入職後,5 年内不得離職, 否則要支付公司兩萬元違約金”。
分析:員工有離職自由,勞動者主動通知用人單位要求辭(cí)職的,除瞭(le)服務期與競業限制情形,都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約定“試用期内可随時辭退”
案例:宋某入職 Q 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在試用期内若公司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可随時解除勞動合同”。
分析:用人單位不能僅以勞動者處於試用期便随意解除勞動合同,而是要在能夠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前提下才能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來說需要有明確(què)的錄用條件,同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勞動(dòng)者確(què)實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約定“提供證件或押金擔保”
案例:黃某入職某公司擔任财務一職,入職簽合同時,公司稱爲方便管理,新入職人員需提供會計資格證,由公司“代爲保管”。
分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扣押員工證件和要求員工繳納押金等做法都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
6、約定“本單位工作未滿一年不享受帶薪年薪”
案例:李女士在上一家公司工作 2 年後,離職並入職 H 公司,入職時 HR 告知並在合同中約定“員工入職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後,才能享受年假待遇”。
分析:很多人以爲“連續工作 12 個月以上”必須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 12 個月以上,其實這是錯誤的理解,上述情景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 12 個月以上的,享受帶(dài)薪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què)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
7、約定“員工幾年内不得結婚、生育”
案例:肖女士入職時,發現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模闆中有一條約定“女職工在入職後兩年内不能懷孕生育,否則予以解雇”。肖女士從人事主管處瞭解到,因公司近年來女職工生育導緻員工流動性增加,所以加上瞭這一條款。
分析: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法律依據:《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内容”。
《勞動(dòng)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dòng)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8、約定“發生工傷自行負責”
案例:小帥通過面試進入 D 公司擔任水電工一職,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若因自身過失導緻工傷,責任自負”。
分析:在勞動關系依法建立的情況下,工傷發生並(bìng)不需要判斷勞動者的過錯(cuò)。上述的約定排除瞭勞動者權利、違背瞭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的條款。
法律依據:《勞動(dòng)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勞動(dòng)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dān)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dòng)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訂立時的注意事項,爲減少不必要的用工風險、勞動争議,每個 HR 或是企業高管都必須掌握一定的人力資源及财稅相關知識,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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