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就問,上班“被氣(qì)死”算不算工傷(shāng)?

時(shí)間(jiān):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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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氣死人不償命”,那如果真的把人氣死瞭(le),在法律層(céng)面需不需要承擔責任呢?如果在工作時間内因工作糾紛氣暈身亡,算工傷嗎?

案情回顧

李某是某小區物業的一名保安。一日,一名業主希望把貴重物品存放在崗亭内,但李某悉知物業公司規定業主的貴重物品不能放在崗亭 ,於(yú)是拒絕讓業主存放 。後來,雙方因此事發生瞭(le)激烈争吵 ,最後李某暈倒在崗位上。

後李某送往醫院,診斷結果爲腦幹出血,並(bìng)進行瞭(le)開顱手術。一個月後,李某病情惡化 ,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當地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業主的言語刺激導緻李某死亡,由業主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李某家屬主張李某爲瞭(le)履行公司的規定與業主發生争吵而導緻身亡,應當認定爲工傷。

 

人社局意見:不是工傷

該人社局認爲,業主的語言刺激和李某本身原因引起李某突發腦溢血而死亡,其中業主的言語刺激占20%的原因,而李某本身卻占80%的原因,李某的死亡並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暴力等外力原因所緻,本案中,李某發生腦溢血死亡這個結果,其主要原因系李某本身,而不是業主,故不應認定爲工傷。 

高院判定

本案中,李某系在與人發(fā)生争執後突發(fā)疾病,經住院搶救於(yú)一個月後死亡,已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48小時。因此,李某的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盡管李某受到傷害是在工作期間發生,但沒有證據證明李某在此過程中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故其不屬於(y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的情形,且民事判決僅認定業主的“指責”行爲是誘發李某發病的原因之一 ,酌情判令業主承擔20%的賠償(cháng)責任。

本案中,根據已生效民事判決及原一、二審判決的認定。 

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爲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chēng)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dāng)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jiān)和工作場(chǎng)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chǎng)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bèi)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jiān)和工作場(chǎng)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y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guǐ)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chē)事故傷害的;

7、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jù)《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gǎng)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guó)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dòng)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緻殘(cán) ,已取得革命傷殘(cán)軍人證,到用人單(dān)位後舊傷複發的。

歡創人力說

吵架一時爽,事後淚兩行。“氣死人”雖然不用償(cháng)命,但還是要負法律責任。因此,在生活和工作中,我們要将love&peace長(zhǎng)記心中,平心靜氣地處理問題、解決矛盾,注意溝通和表達的方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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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爲化名,引用案件信息來(lái)自子非魚說勞動(dòng)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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